闽建村[2009]12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文化(文化与出版、文化新闻广电出版、文物)局: 为了更好地保护、传承和发展优秀建筑历史文化遗产,弘扬民族传统文化艺术,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决定进行第五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的评选认定工作。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组织申报第五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的通知》(建规[2009]114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办法及条件:历史文化名镇(村)由县级建设(规划)和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向设区市建设(规划)和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初选合格后,由两部门联合推荐参加全省综合考核。申报的镇(村)必须是下列村镇之一:已由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省级历史文化名镇(村);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中新发现的具有重大历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镇(村);符合“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评选办法”规定条件的镇(村)。 二、申报时间:各地推荐的第五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的名单和申报材料,于2009年8月31日前报省建设厅村镇处(地址:福州市北大路242号,邮编:350001)、省文物局(地址:福州市白马中路15号,邮编:350005)。由省建设厅、省文化厅负责对市、县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遴选出符合条件的镇(村)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 三、申报要求:各地要按照建规函[2009]114号文规定的上报材料要求,认真组织做好申报工作。 联系人:省建设厅村镇建设处 林琼华 0591-87546703 省文物局 常 浩 0591-87117109 附件:《关于组织申报第五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的通知》(建规函[2009]114号) 福建省建设厅 二○○九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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