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设[2009]18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建市[2009]105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制度2009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各有关单位应认真做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聘用和注册工作,尚未聘用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积极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参加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的考试,尽早取得相应执业资格。 二、经研究,《工程勘察资质标准》中规定的丙级岩土工程项目,目前我省暂不实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制度。 三、2009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期间,凡《工程勘察资质标准》规定的甲级、乙级岩土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审核人或审定人等岗位,至少须有1人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并在规定的技术文件上签章。执业签章的有关技术文件按照《暂行规定》附件1“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章文件目录(试行)”的要求执行。 四、暂未聘用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勘察设计单位,可按《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与协作单位签订《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人员外聘协议书》,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不得以个人名义与外聘单位签订《外聘协议书》。凡规定的技术文件须经协作单位指派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章后方可生效和交付。上述项目在提交技术成果文件时,应同时提交《外聘协议书》复印件;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时应予审查。 福建省建设厅 二○○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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