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房[2009]15号 浏览次数:189 各设区市房管局(建设局)、人事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为加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的管理,规范房地产中介经纪行为,提高房地产经纪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128号),省建设厅、人事厅制定了《福建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制度暂行办法》,决定在全省实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制度。现将《福建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制度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建设厅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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