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建设厅、发改委、财政厅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设区市进一步规范执行《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办法(试行)(闽建筑[2007]43号)。一是省级预选承包商名录在全省使用,必须无条件进入各设区市相应名录并参与项目投标。二是预选承包商名录分省和设区市二级,县(市、区)不得设立预选承包商名录。三是各地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工程项目规模执行,不得随意更改。四是对不属于技术特别复杂和有特殊专业要求的工程,招标人不得提出业绩要求作为报名条件,名录内的企业符合条件即可参加投标。五是强化预选承包商名录的动态管理,对符合清出条件的要及时清出。通知要求各地要对本地区有关预选承包商的规定进行清理,不符要求的要进行修订或立即停止使用。(厅建筑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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