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建[2009]15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房管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为摸清全省既有玻璃幕墙的总量、使用时间及安全状况等,加强既有玻璃幕墙安全管理,2007年省厅印发《关于开展全省既有玻璃幕墙普查工作的通知》(闽建建[2007]19号),在全省范围内部署开展既有玻璃幕墙普查工作。据统计,目前全省建档登记的既有玻璃幕墙592个,其中福州109个、厦门72个、泉州144个、漳州73个、莆田37个、三明19个、南平20个、龙岩85个、宁德33个。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既有玻璃幕墙档案管理,现就继续深入开展既有玻璃幕墙普查工作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突出重点,切实做好普查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开展普查和建档工作,特别是8层以上建筑物以及商场、电影院、体育馆等人流密集的建筑物和青少年、幼儿活动等公共场所的既有玻璃幕墙尚未建档的,应在2009年9月30日前完成建档登记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沟通,建立既有玻璃幕墙档案共享机制。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同做好与建筑物既有玻璃幕墙业主的联系和沟通,进一步宣传普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建立安全性鉴定告知制度。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业主认真履行既有玻璃幕墙安全使用和维护责任,并按规定进行安全性鉴定或修缮,填写《既有玻璃幕墙定期安全性鉴定告知书》(详见附件),及时提醒业主每十年进行一次安全性鉴定,并按照鉴定处理意见立即进行整改。业主整改合格后,应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完善档案数据库管理。 三、建立公示制度。对未进行自查、自查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进行整改、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性鉴定的业主,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联合向社会公示。 附件:既有玻璃幕墙定期安全性鉴定告知书 福建省建设厅 二○○九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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