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房[2009]3号 宁德市建设局: 报你局《关于宁德市新亚广场项目有关测绘问题的请示》(宁建房[2008]84号)悉。经研究,现就有关房产测绘计算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位于楼顶气压罐间、水箱间建筑面积分摊计算问题。根据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规定,商住楼共有建筑面积首先根据住宅和商业的不同使用功能,按各自的建筑面积将全幢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成住宅和商业两部分,然后住宅和商业部分将所得的分摊面积加上各自功能区内的共有建筑面积再分别进行分摊。因此,位于第十七层的气压罐间、水箱间,应根据设计确定的其服务对象范围,先确定其作为全幢共有建筑面积还是某个功能区的共有建筑面积,然后再进行分摊计算。 二、关于地下室消防水池、生活水池建筑面积计算分摊问题。根据《房产测量规范》规定,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永久建筑。因此,该房屋地下室内消防水池、生活水池所在的水箱间应按规范计算建筑面积。同时,水箱间如设计属于为整幢房屋服务的设备间,参照《房产测量规范》规定,以及我省主要城市对此问题处理办法,应作为全幢的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 三、关于一层厕所、位于第十七层设备层楼梯和位于第三层货梯电梯间等问题。因与原批准设计不符,应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批准确认,按照《房产测量规范》规定予以计算分摊。 福建省建设厅 二○○九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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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福建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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