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为了规范我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工程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建筑工程设计市场特点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2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3条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按照《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所确定的标准依法进行招标。同一个项目的设计不得肢解而规避招标。 第4条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应当采用比选的办法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承担大中型设计项目招标的代理机构,应当具有类似项目的设计招标经验。 第5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的设计人承担的工程设计内容和范围。招标文件约定中标人仅承担方案设计的,则施工图设计应另行采用招标的方式确定设计人。进行施工图设计招标的,仍应遵守本规定。 第6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规定,提出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设计资质等级要求,不得随意提高资质等级标准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规模提出拟担任设计项目负责人的国家注册建筑师执业证书等级。 第7条 建筑工程设计的招标,应当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其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出售、答疑和澄清、截标、开标和评标、确定中标人、中标结果公示等招投标活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第8条 实行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实行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第9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未中标设计方案的补偿对象、补偿费的标准、支付时间和方式;补偿金额应不少于投标文件制作成本。原则上,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且评标时排名在前5名内的建筑工程设计投标人,招标人应给予未中标补偿,但承担设计的中标人除外。 第10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标准,内容包括投标人资质等级、设计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设计人员类型、数量和执业资格等。投标人拟派出的设计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设计人员必须是本单位正式在岗职工。“其他主要设计人员”是指各专业设计负责人。 第11条 招标人应给予中标人合理的设计周期,以保证工程的设计质量。中小型工程的初步设计时间不少于20天,施工图设计时间不少于30天,而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的初步设计时间不少于40天,施工图设计时间不少于50天。招标人不得在签订设计合同时任意压缩设计时间。 第12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设计费计费基数,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时以统一的基数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收费标准和允许的上下浮动幅度做出设计费报价;中标人的设计费报价即为设计合同价,在签订合同时,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就设计收费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实际设计费以经批准的概算为计费基数,按实调整,但中标设计费浮动率不变。 第13条 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应当向招标主管监督部门报备。 第14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包含资格和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要求进行编制、装订、包封和提交。 技术文件正本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字和盖章。 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投标人拟派出的设计项目负责人必须持注册建筑师执业证书和身份证到场验证登记。 第15条 投标人不得围标、串通投标,违者取消其中标资格。主管监督部门必要时可以从参加投标的设计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单位、投标和设计费用往来等方面进行核查。 第16条 一般情况下,招标人应从《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库设计专家分库和资深设计专家子库》中随机抽取参与建筑工程设计评标的技术、经济专家;列入国家、省重点项目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以及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的建筑工程,采取随机抽取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主管部门同意,招标人可以从设计类资深专家库中直接确定,必要时可以邀请外地或境外资深专家参加评标。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由专家担任。 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评标委员会应由9人以上(含9人)组成,成员应包括建筑(或规划)、结构、设备和经济专家,其建筑(或规划)专家不少于3人。 第17条 评标办法和标准。 建筑工程设计评标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审查,对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商务文件进行初步评审(符合性和响应性评审),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技术文件暗标的方式进行评审,并按规定的综合评估法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推荐中标候选人。 17.1 资格审查和商务文件的符合性和响应性审查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进行评审。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不得作为评审标准。其评审由招标人负责。 17.2 对技术文件的评审采用暗标式评审办法,即评标工作人员将没有标明投标人名称的技术文件副本进行编号后,交给评委会进行评审,技术文件副本评审结果确定后打开正本核对各编号的投标人,并对正本进行评审确认。 17.3 技术文件的评审采用两阶段评审的办法。第一阶段进行初选,评标委员会从设计方案水平、工程投资控制、设计质量保证措施、设计进度安排和特殊施工方案或技术等方面对技术文件进行综合评议和比较,投票推荐出得票率最高的前5个投标人进入初选名单。若有效投标人不超过5个的,则全部进入初选名单。第二阶段仅对进入初选名单的投标人采用综合评估法对技术文件进行评分。未进入初选名单的投标人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17.4 综合评估法采用百分制进行量化。其中商务分占15%,技术分占85%。 商务分包括投标人的技术实力、以往业绩、获奖情况和信誉,以及拟承担本项目的设计负责人和主要设计人员资格和业绩等方面的评分。 技术分包括投标人设计方案的使用功能、规划设计和城市空间环境、技术规范及标准规定应用准确性、结构设计安全性和合理性、设计水平和设计质量、建筑节能、投资估算(工程造价)合理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及环境效益、运营成本和保证设计质量、保证设计进度、配合工程实施,提供优质服务的措施等方面的评分。 综合评估法的评分标准见附件《福建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综合评估法评分标准》。 技术分评分的每个项目具体的评标办法可以按照《福建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综合评估法评分标准》并结合本项目实际,在评分项目分值总数不变的原则框架内,由招标人确定各评审内容的分值的详细分布。 17.5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进行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量化打分。在不缺项情况下每分项得分不得低于该项分值的60%。 评标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进行,除了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中规定的强制性条文外,不得引用招标文件规定以外的标准和办法进行评审。 每一项计分时,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评分,取平均值作为投标人该项得分。 17.6 评标委员会按照综合评估法的评标得分的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名,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18条 招标人应当招标文件约定向未中标人支付方案设计补偿费。投标中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因非正常情况终止实施,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支付方案设计费。 第19条 中标人应当由投标时承诺派出的设计人员承担设计工作,其设计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设计人员应当在相应的设计文件上签字,并参加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与设计有关的会议,处理和解决与设计有关的问题。 中标人不按投标时的承诺派出设计项目负责人的,招标人应当拒绝与其签订设计合同,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由此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可以直接将该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作为赔偿费用予以扣除。招标人应当将上述情况向设计招标主管部门报告。 中标的设计项目负责人因其注册执业资格单位变动等特殊原因不能出任的,中标人应向招标人提出更换设计项目负责人申请,其替换人选的资格、经验和能力不得低于投标所报的人员,同时,中标人应当赔偿招标人损失,其更换一次扣罚设计合同总额3%,直接从设计费中扣除。 中标人未能按投标时的承诺派出其他主要设计人员的,应事先向招标人提出更换主要设计人员的书面申请,其替换人选的资格、经验和能力不得低于投标所报的人员,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后,若替换人数超过投标时所报人数一半的,其超过的部分,中标人应当赔偿招标人损失,其每替换一人扣罚设计合同总额1%,直接从设计费中扣除。 第20条 中标人不得将设计转包,专业设计进行分包的,须符合有关规定,但中标人应对设计质量负责。 第21条 中标人所做的设计应当符合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由于设计原因引起重大设计变更造成招标人的工程费用增加的,设计人应赔偿损失。 第22条 各市、县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的管理,但不得干预正常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23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24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执行。 附件:《福建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综合评估法评分标准》 附件:请下载浏览 《福建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综合评估法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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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福建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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