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电[2008]56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 为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范工程建设监理行业管理,提升工程建设监理水平,决定组织开展全省工程监理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行业管理 各地规范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做法,执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闽价房[2007]273号)、《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闽建建[2007]20号)及《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在工程建设监理和检测行业开展从业人员廉洁评价工作的通知》(闽建建[2007]16号)等情况。 (二)施工现场 1、工程监理企业履行质量安全监理职责,是否按投标承诺和相关规定配备监理人员,以及监理人员到位等情况; 2、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和过程监理等情况。 (三)廉洁从业 监理从业人员廉洁情况。 二、检查方式 (一)工程监理企业自查,设区市建设局检查,省建设厅督查; (二)省厅督查以听取汇报与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 三、检查时间 2008年11月20日前,各设区市建设局在工程监理企业完成自查的基础上进行检查,省厅将于11月下旬组织督查。 四、检查要求 1、监理企业(包括在我省承接工程监理任务的省外企业)应进行自查自纠,并于11月10日前将自查情况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地应做好企业自查自纠组织工作,在此基础上对监理企业履行质量安全监理职责情况进行检查。 2、各地于11月20日前将工程监理企业和从业人员履行职责、廉洁测评情况,各地执行监理收费标准和执行监理招投标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情况,以及各地规范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做法,以书面材料上报省厅。 3、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给被检查单位,发现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发出督促整改通知单,责令责任单位整改;监理企业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立案查处。 联 系 人:薛经秋 联系电话:0591-87531712 传 真:0591-87614739 福建省建设厅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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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福建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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