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筑[2008]27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 为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准入与清出制度,规范招标代理行为,保证招标代理服务质量,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54号)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建市[2007]230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设立和申请资格升级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条件要求的所有专职人员的职称都应是社会化评审或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 已取得现有资格等级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技术经济负责人应具有社会化评审或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高级技术经济职称;资格认定条件要求的其他专职人员中社会化评审或全国统一考试取得职称的人数比例,2008年底前应不低于70%,2009年底前应不低于85%,2010年底前应达到100%。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按规定于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格许可机关提出资格延续申请。逾期不申请资格延续的,其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资格许可机关注销其工程招标代理资格,并公告其资格证书作废。如需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按首次申请办理。 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按规定及时、如实填报统计报表,报表内容作为企业资格升级、延续、检查等资格管理主要依据之一。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专职人员实际履职或执业情况、市场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动态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依法依规处理。 五、入选省级或各设区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取得资格受理部门的资格延续受理凭证,方可参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比选。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以省厅出具的受理凭证为准,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以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受理凭证为准。 福建省建设厅 二○○八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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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福建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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