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筑[2008]28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54号)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建市[2007]230号)规定,现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备案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按本通知要求办理备案手续。 本通知发出前已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本通知发出后30日内按本通知要求办理备案手续。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分支机构备案,需提供以下材料: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备案申请表》(详见附件,可从福建建设信息网下载中心下载电子文档); 2、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 4、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5、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本机构不少于2名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书、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其中注册造价师不少于1人); 分支机构工作的本机构聘用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的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和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6、分支机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7、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和产权证明复印件(自有的只须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 8、机构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一年内无不良行为的诚信记录证明。 三、备案程序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向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备案材料。 2、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核验,对提供复印件的,经核验与原件相符,在备案材料上加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印章。备案材料于收到之日起10日内报我厅政务服务中心。 3、我厅政务服务中心在收到备案材料10日内作出结论。 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等级发生变化、资格证书有效期延续或分支机构名称、负责人、地址发生变更或撤消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发生变化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化、变更材料提交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验。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变化、变更材料之日起5日内完成核验,并报我厅政务服务中心变更备案。 五、分支机构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签订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出具中标通知书。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订立工程招标代理合同。 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对未按本通知要求办理分支机构备案手续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督促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予以通报。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本厅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备案申请表 福建省建设厅 二○○八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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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福建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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