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获悉,市物价局向各区(市)县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材价格监管的通知》,明确了市场运作的建材价格干预措施、灾区农房重建特供建材价格监管办法。 对钢材水泥出厂价 实行最高限价控制 市物价局要求各地要严格执行市场运作的建材价格干预措施,对各类建材的限价和差率监管的具体水平仍以2008年5月31日为时限,并以当地各生产、经营企业该时限的出厂价或差率为监管标准,即为各类建材的最高限价和控制差率。 地产的钢材、水泥出厂价实行最高限价控制。如企业生产所需原燃材料价格有较大普遍上涨,应按市物价局对地产水泥出厂价加价前的规定程序逐级上报,由省物价局确定是否实行加价。除钢材、水泥外的砂石、砖瓦、木材、玻璃等其他地产建材出厂价如遇上述情形,由产地物价部门严格成本监审,要按照维持简单再生产的原则,从严控制并决定是否采取加价措施。 对经销环节的建材销售价格实行差率控制和最高限价相结合的办法监管。对于不同建材品种各区(市)县物价局可在2008年5月31日的价格水平上或差率水平上做出规定。各经销企业和经营者未经当地物价部门审核批准,不得突破。各区(市)县物价局要对重点监管的建材规格和品种建立成本价格监管台账,对地产钢材、水泥、玻璃、砂石、砖瓦、木材等的主要规格品种的出厂价(现行限价)实行动态报告制度。 灾区农房重建特供建材 价格要低于市场最高限价 该《通知》明确了灾区农房重建特供建材价格监管办法。各区(市)县生产企业在向政府主导属特供范围的企业提供地产钢材、水泥时,其出厂价按低于市场运作干预措施规定的最高限价控制。砂石、砖瓦、玻璃、木材等其他建材的特供出厂价和销售价实行属地负责制,特供的价格要低于市场运作的最高限价,其价格水平、作价办法由产地物价局制定。外地产钢材、水泥及其他建材的特供销售价格由销区的区(市)县物价局按照进货价顺加差率的原则制定,核定差率时要按照零利润、只计算一次中转费用、扣除政府对特供建材中转环节的优惠和补贴的原则操作。 市物价局同时要求要加强应急建材价格监测和建材价格的监督检查、成本监审工作。随着活动板房建设的完成,驻点价格联络员、价格监督员的工作要向建材生产、经销和特供企业延伸。对建材价格检查过程中查出的价格违法行为,要从重从快顶格处罚,形成震慑力。同时,要加强与发改委、经委、公安、工商等部门的相互联系与协作,必要时可实行联合检查,重点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的行为。对情节恶劣的典型违法案件给予曝光,并通知有关部门取消对企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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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成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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