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城函[2008]110号 长汀县城乡规划建设局: 你局《关于轻烃C5燃料用作城镇燃气有关问题的请示》(汀建城[2008]4号)及有关材料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按照《城镇燃气分类和基本特性》(GB13611-2006),城镇燃气指“符合规范的燃气质量要求,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公共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做燃料用的公用性质的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城镇燃气应按燃气类别及其燃烧特性指数(华白数W和燃烧势CP)分类,并应控制其波动范围”。你局请示中所称“轻烃”燃气未提供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不能界定该气种是否属于城镇燃气范畴。 二、按照《二甲醚、轻烃用于城市燃气研讨会会议纪要》(建城市函[2006]42号附件),在满足以下四个条件基础上,轻烃混空燃气在城市中可有条件地应用: 1、具有成份相对稳定(尤其是烯烃与杂质含量不能超标)、数量满足要求,并能连续稳定供应的轻烃燃料来源; 2、具有稳妥可靠的储运设施,储存能力要能满足调峰及供气安全的要求; 3、要有可靠的制气工艺和调节手段,保证供气的质量(尤其要考虑露点温度); 4、轻烃混空燃气项目要符合当地的燃气专项规划和消防防火有关规定的要求,经燃气主管部门组织行业专家论证后,按照有关程序审批。 综合有关规定及你县的燃气专项规划等情况,我厅认为,你县目前尚不应推广使用轻烃燃气。 福建省建设厅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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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福建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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