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协会近日发布的《2006年受理投诉统计报告》显示,质量、价格、销售合同纠纷成了家居消费投诉排行前三位,其中家具的质量问题占到了家具投诉的七成,装修材料和房屋装修都达到了六成多,质量问题占投诉总量的六成以上。 从总体情况看,家居类产品(家电、建材、家具装修)成为了消费新的关注热点。从投诉的类别看,消费者的投诉领域,已经从生存型消费向发展型、享受型消费转变,从以前关注商品有没有、好不好,转变为关注商品是否绿色、环保、安全,服务是否便捷、优良。 三大投诉热点 偷换概念引人入套 由于人们环保意识的觉醒,木材渐成稀缺资源,因而市场上最普通的实木家具售价也比板式家具贵1成左右。然而就是在这两类商品上,投诉不断。被投诉的商家并不是以假乱真,而是使用模糊概念,引消费者入套。最常见的投诉基本是:消费者被告知,这个柜子是实木的,买后发现不是,和商家理论时,又被告之:这个柜子的框架是实木的,面板虽然是高密度板,但是也贴了实木皮。红木家具出现的常见问题也类似:号称红木,更多的是杂木。 分解报价以劣充优 近几年,家装行业开始出现分化,一批质量过硬的公司专做中高端市场。普通的几万元装修市场出现了正规公司也常常有质量投诉的局面,并且投诉高居不下。一些装修公司利用消费者贪图便宜的心理,采取分解报价、劣材报优材的方法让消费者以为是"平靓正",其实是上了当。 同时,有些小装修公司在接了业务之后,将之转包给"游击队",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这些游击队的水准就可想而知了。装修公司在施工时候,往往为了利润不惜换料,例如地板是在客户监督下买的,但如果铺地板时你不看着点,很可能就被换了。 有毒无毒是否环保 在家居中,装修时使用的各种建筑材料,还有一些不合格家具,都会挥发对人体有毒的物质,最常见的如氡气、甲醛等。而且别以为一些天然的材料就安全,最常见的如一些天然大理石,就有极强的放射性,长期在铺设大理石地面的"豪宅"里生活,得绝症的风险却非常高。 四大消费须知 一看资质,确保证照齐全 商家销售家具也得有相应的经营资质,而且还要留心用"三包"、"环保"等吸引消费者的种种许诺。如经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必不可少,一些自称是知名品牌的商店,也须察看其品牌代理的授权证书,实行"三包"的要让其出示"三包"的合格证,说产品"环保"的,要让其提供环保证明。 二看合同,注意自留条款 购买家具,须使用工商局合同处、消保委等部门统一印制的家具买卖合同,注意核对各项内容,如家具型号、款式、材质等项目,而且对于合同下方的自留条款也千万不能掉以轻心。因为往往少数别有用心的商家,会用自留条款制订不利于消费者的种种要求。 三看发票,不要替代收据 买家具必会有一番讨价还价,价格敲定后,有的商家就会以"价格过低,再开发票就无利可图"为由,要求消费者以收据代替。面对这种情况,消费者往往会图低价,通情达理地接受收据。殊不知,万一出现质量问题,消保委虽然也接受此类投诉,但是真打起官司来,收据比起发票的法律效力却要低得多。 四看公章,最好盖商场章 在大卖场里购买家具后,在可能的情况下,消费者尽量到商场总服务台盖上一个商场的公章。因为一些大卖场里,不少公司是租用商场的门店,而并非商场自己的家具公司所设。因此少数"品牌"在租期满后便会一走了事,顾客发现家具质量问题再回头去找时,问题厂家早已不见踪影,而商场往往会拒负责任。多盖个商场公章,无疑对商家会多了约束,顾客也会多一份保险。 案例 中国集体退房第一案胜诉 2005年11月至2006年1月初,全国各地购买水岸蓝桥商品房的89户业主,向水岸蓝桥商品房的出售者大华(集团)有限公司提出了解除《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下称《合同》)的诉讼请求。至2006年9月11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做出了业主胜诉的判决。此案被媒体称为中国集体退房第一案。 当时,89户业主均与大华(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该合同补充条款第三条约定,"若乙方因自身原因提出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房价款的3%"。签约后,各业主均向大华支付了相应购房款,并分别于2005年年末根据补充条款第三条约定,向大华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履行了通知义务。但大华给各位业主回信辩称,《合同》补充条款第三条是对违约情形和违约责任承担的约定,不是对解除条件和解除权的约定,各位业主没有单方解除权。各位业主认为大华作为房屋的出售方没有遵守交易遵循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 点评 诚信原则适用商品房交易 上海市跃平律师事务所主任杜跃平律师:从此案的受理、审理与判决结果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交易遵循原则之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得以彰显。 第一,目前的《消法》和《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还没有直接将商品房买卖纠纷纳入适用范围。但是,《消法》确定的交易遵循原则(这里主要指诚信原则),是消费者处理与经营者(含商品房出售者)之间纠纷的总的法律原则。消费者可依据《消法》的这一原则,来维护自己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本案焦点是各位业主与大华公司如何对待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对补充条款第三条如何理解。双方在合同补充条款第三条约定"若乙方因自身原因提出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房价款的3%,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条款。业主和大华公司双方就该条款是否赋予了各位业主合同单方解除权发生了争议。该条款在设立乙方因自身原因提出解除合同的后果时,并没有对乙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效力规定任何先决条件。因此,如果解约仍需甲方同意,显然有悖该条款单独设立的目的;即使以社会公众认知水平解读该条款设立时的真实意思,乙方不能单独援引该条款提出解约,却要依此承担解约赔偿,也难以符合当事人对该款的正常理解。故,法院以诚信原则统领判决该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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