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建设厅昨日消息,因近期建筑材料价格大幅上涨,该厅已下发相关意见,以杜绝不合格材料流入工地,减少工程价款结算纠纷,防范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 意见称,在2007年10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程量因钢材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异常上涨所产生的价差,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共担、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的,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因钢材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价差。已办结工程竣工结算的不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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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海峡都市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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