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设[2007]25号 浏览次数:11 福州、厦门、三明市建设(规划)局、民政局、残联、老龄办: 现将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开展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的通知》(建标[2007]26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开展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贯彻省委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展示城市三个文明建设和社会文明进步的“民心工程”、“爱心工程”。列入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100个城市名单的福州、厦门、三明市务必高度重视,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化对创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此项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创建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制订创建工作计划,确定“十一五”无障碍建设总体实施方案和阶段性具体完成目标,分步实施,有序推进。 二、严格执行标准和规范,确保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的质量。新公布的《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标准》,与原先的《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区)标准(试行)》相比,创建工作的范围更广、内容更丰富、要求更高。福州、厦门、三明三个创建城市一定要在原有的工作基础上,认真对照《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标准》和《福建省无障碍建设“十一五”实施方案》(闽残联维权[2006]264号)的要求,逐条加以落实。关于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工作,要严格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和《老年人建筑物设计规范》等有关规范要求,从设计入手,对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认真把关,确保建设和改造工程的质量符合规范要求。开展无障碍设施改造工作,应体现“经济、适用”的原则,在保证符合规范的前提下,立足于既有设施的完善,切忌大拆大改,贪大求洋,铺张浪费。 三、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无障碍设施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牵涉面广,任务艰巨。要落实工作责任制,统筹各方面的财力和物力,确保顺利通过国家组织的2008年中期检查和2010年底的创建工作验收。无障碍设施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大力协同,积极配合,互相沟通,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抓好开展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同时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开展宣传,提高公众的无障碍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创建工作的良好氛围。省无障碍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各地的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推动各地做好无障碍建设城市创建工作。 接此通知后,请创建城市建设部门牵头,会同无障碍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联合向当地政府专题报告,保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各成员单位的共同努力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推动下,圆满完成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的任务。 附件:关于开展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的通知(建标[2007]261号) 福建省建设厅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 福建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开展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的通知 建标[2007]26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民政厅、残联、老龄办,直辖市建设委(规委、市政管委)、民政局、残联、老龄办,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 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是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也是造福后代、方便残疾人和老年人,服务于全社会的爱心工程。特别是2002年开展创建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市活动以来,我国城市无障碍建设取得了较快的发展,道路、公共建筑等设施无障碍化程度有了较大提高,对促进“十一五”期间初步形成我国城市无障碍化基本格局具有重要的意义。 根据国务院批转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和建设部等十三个部委、单位《关于印发〈无障碍建设“十一五”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决定组织100个城市(名单详见附件1)开展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活动。 创建城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采取措施,并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按照《无障碍建设“十一五”实施方案》及《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标准》(详见附件2)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无障碍建设要实施统一管理和监督,各地民政、残联、老龄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开展工作,共同推进创建工作科学有序开展。 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将依据有关规定和各城市无障碍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于2008年对创建城市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中期检查,2010年底进行验收。 附件:1、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100个城市名单 2、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1: 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100个城市名单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秦皇岛市、石家庄市、廊坊市、保定市、邯郸市、武安市、霸州市 山西省:太原市、大同市、长治市、运城市、晋城市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满洲里市 辽宁省:沈阳市、大连市、辽阳市、鞍山市、瓦房店市 吉林省:长春市、吉林市、延吉市、辽源市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大庆市 上海市 江苏省:南京市、苏州市、常州市、无锡市、扬州市 浙江省:杭州市、宁波市 安徽省:合肥市、黄山市、淮北市 福建省:福州市、三明市、厦门市 江西省:南昌市、九江市 山东省:济南市、青岛市、东营市、烟台市、临沂市、邹城市 河南省:郑州市、洛阳市、平顶山市、鹤壁市 湖北省:武汉市、襄樊市、宜昌市、黄石市 湖南省:长沙市、张家界市、衡阳市 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中山市、佛山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桂林市、北海市 海南省:海口市、三亚市 重庆市 四川省:成都市、攀枝花市、资阳市 贵州省:贵阳市、遵义市 云南省:昆明市、玉溪市、保山市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陕西省:西安市、宝鸡市、榆林市 甘肃省:兰州市、嘉峪关市、金昌市 青海省:西宁市、格尔木市、德令哈市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石河子市、克拉玛依市 黑龙江农垦总局:红兴隆分局、建三江分局 附件2: 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标准 一、组织管理 (一)开展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以下简称“创建城市”)要成立由政府有关领导牵头,建设、民政、交通、铁道、财政、发展改革、民航、公安、教育、宣传、信息、广电、旅游、商务、银行、卫生、残联、老龄等部门参加的无障碍建设领导小组,建立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在无障碍建设中切实发挥组织、协调作用。 (二)创建城市要制定无障碍建设与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或规则性文件。 (三)创建城市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无障碍设施建设作为城市建设和改造的重要内容,将无障碍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多渠道筹措资金,并拨出专门经费用于无障碍建设的组织管理。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采取措施,确保新建的道路和建筑物在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及监理等各个环节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凡进行扩建、改建的道路和建筑物,应参照上述有关规范同步进行相应的无障碍改造,且应保证使用功能的系统性和连贯性。 铁道、交通、民航、公安、教育、旅游、卫生、邮政、电信、金融部门积极贯彻《铁路旅客车站无障碍设计规范》、《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无障碍设施设备配置标准》、《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等相关无障碍规范、标准、文件,切实推进相关设施无障碍建设; 宣传部门组织有关媒体,关注宣传无障碍,创造良好无障碍社会舆论氛围; 信息、广电部门,采取措施推进信息无障碍建设; 民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方面反映老年人、残疾人等的无障碍需求,对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使用提出意见,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做好《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宣传、培训、贯彻、监督检查等工作。同时切实抓好本部门老年人福利设施、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工作,发挥示范作用。 (五)无障碍建设领导小组要制定既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分工负责实施。 (六)已经建成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规范、标准,并确保使用情况良好。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无障碍设施的监督管理,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侵占、破坏无障碍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七)建立有效社会监督机制,如新闻媒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残疾人、老年人监督员队伍等,对无障碍建设和管理进行监督。 (八)组织开展对相关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相关技术和管理人员执行无障碍相关标准规范的自觉性和能力。 (九)有关建设设计单位的专家组成无障碍建设技术指导组,承担无障碍建设的规划、施工、改造和特别环境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十)组织开展无障碍宣传工作,制作播出无障碍公益广告、宣传片、专题片、印发宣传资料,提高公众的无障碍意识,教育公众维护、爱护无障碍设施,形成无障碍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城市道路无障碍建设和改造 (一)缘石坡道 1、城市市区和郊区进行新建、扩建和改建道路的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单位出入口及人行横道等处缘石坡道设置率达100%,缘石坡道尽量采用全宽式单面坡缘石坡道。并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技术要求。 2、城市人行道及人行横道各种路口坡化改造率(含新建率)不低于60%,“十五”12个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市、28个受表彰城市和省会城市为80%,且布局合理,缘石坡道尽量采用全宽式单面坡缘石坡道。 (二)盲道 城市各区、县、镇中心位置新建、扩建、改建的主干道及商业街、步行道等人行道,应设置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公园、广场、重点公共建筑的就近地段及主要出入口设置提示盲道和行进盲道,严格控制行进盲道实施范围和宽度。并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技术要求。 (三)其他设施 1、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主要位置的人行横道设过街音响信号装置,人行横道的安全岛能使轮椅通行。城市主要道路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设轮椅坡道和安全梯道或垂直升降梯和国际通用无障碍标志牌。 2、已建城市道路主要位置的人行横道根据实际使用需要,增设过街音响信号装置。人行横道的安全岛修建轮椅通道。城市主要道路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宜增设轮椅坡道和安全梯道或垂直升降梯和国际通用无障碍标志牌。 三、公共建筑设施无障碍建设与改造 (一)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办公科研建筑、商业服务建筑、文化纪念建筑、观演体育建筑、医疗建筑、学校与园林建筑、室外公共厕所、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各类公共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率达100%。并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技术要求。 (二)对已经建成的各类公共建筑的服务设施进行相应的无障碍改造,其中: 1、政府办公建筑,综合(专科)医院,城市广场、城市公园、大中型商场、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无障碍改造率不低于60%,“十五”12个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市、28个受表彰城市和省会城市80%,且布局合理。 改造主要内容为:建筑物出入口坡化处理、安全走道及楼梯、无障碍厕所及厕位、停车场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在显著醒目位置设无障碍标志、大型场所设置无障碍行进路线图,医院、公园等公共服务建筑同时要设低位服务台、低位窗口、低位电话。 2、饭店、宾馆、邮政、电信、银行、室外公共厕所无障碍改造率不低于40%,“十五”12个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市、28个受表彰城市和省会城市60%,且布局合理。 改造主要内容为:建筑物出入口坡化处理、安全走道及楼梯、无障碍厕所及厕位、停车场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在显著醒目位置设无障碍标志、大型场所设置无障碍行进路线图,邮政、电信、银行等公共服务建筑同时要设低位服务台、低位窗口,有条件的设低位电话,宾馆、饭店同时要有一定数量的无障碍客房。 3、文化馆、图书馆、科技馆、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影剧院、音乐厅,体育场馆无障碍改造率不低于50%,“十五”12个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市、28个受表彰城市和省会城市70%,且布局合理。 改造主要内容为;建筑物出入口坡化处理、安全走道及楼梯、无障碍厕所及厕位、停车场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在显著醒目位置设无障碍标志、大型场所设置无障碍行进路线图,文化观演建、体育建筑同时要设低位窗口和轮椅席位。 4、中小学、托幼建筑无障碍改造率不低于20%,“十五”12个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市、28个受表彰城市和省会城市30%,且布局合理。 改造主要内容为;建筑物出入口坡化处理、安全走道及楼梯、无障碍厕所及厕位、停车场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在显著醒目位置设无障碍标志。 高等院校改造内容参照其他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改造内容进行。 四、公共交通设施无障碍建设与改造 (一)城市新建、扩建、改建轨道交通、民用机场、铁路旅客车站、汽车站、客运码头应实现无障碍化。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铁路旅客车站无障碍设计规范》、《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无障碍设施设备配置标准》等技术要求。 (二)已建轨道交通、民用机场、铁路旅客车站、汽车站、客运码头应进行无障碍改造。 主要改造内容为:出入口坡化处理、轮椅水平及垂直通道设施、低位售票口、无障碍厕所或厕位、铁路旅客站台、轨道交通站台及公交车站等候区设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主要公交车站设置盲文站牌、大型场所设置无障碍行进路线图、无障碍标志,机场有方便残疾人登机的升降装置,铁路旅客车站、长途汽车站、地铁、轻轨站台高度与车厢地板基本平齐,客运码头有方便残疾人登船的装置。 (三)飞机、地铁、轻轨车辆、铁路客车、公共汽车、电车、客轮等公共交通工具适应残疾人的需要。 主要改造内容为:乘客入口水平通道及轮椅席位。 五、特殊设施无障碍建设与改造 (一)新建、扩建、改建与残疾人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特教学校、福利企业、康复中心、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设施应实现无障碍化。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无障碍标准》等技术要求。 (二)已建特教学校、福利企业、康复中心、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设施进行无障碍改造,改造率80%。 主要改造内容为:出入口坡化处理、安全走道及楼梯、有条件的设无障碍电梯、无障碍厕所及厕位、低位服务台、室内外主要位置地面铺设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 (三)逐步对残疾人、老年人家庭进行无障碍建设和改造。 建设改造内容为家庭入口、厨房、卧室、厕所,要方便残疾人、老年人出入和使用。 六、居住小区、居住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改造 (一)新建、扩建、改建居住小区、居住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率达100%。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技术要求。 (二)已建居住小区改造率不低于40%,“十五”12个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市、28个受表彰城市和省会城市60%,且布局合理。 主要改造内容为:小区内人行道、公共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残疾人专用停车位。 (三)已建高层和中高层住宅、公寓、宿舍建筑无障碍改造率不低于60%,“十五”12个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市、28个受表彰城市和省会城市80%,且布局合理。 主要改造内容为:居住建筑出入口坡化处理、没电梯的不作要求、有电梯等更换电梯时再选用无障碍电梯、公寓、宿舍设无障碍公共卫生间。 七、信息交流无障碍建设 (一)电视新闻、电影、电视剧中加配字幕。 (二)电视台开办有手语节目。 (三)在医院、车站、城市中心广场等重点公共场所和城市重点线路公交车建立信息屏幕系统。 (四)在商业、医院等服务行业从业人员中推广手语。 (五)研发推广方便盲人、聋人使用的信息交流产品服务。 (六)开发适合残疾人使用的专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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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福建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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