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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城乡规划法》局长学习研讨班暨召开专题座谈会的通知
http://www.ggyiye.com  2007/11/30  国广一叶


闽建法函[2007]73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城市综合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已于2007年10月2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促进正确理解和适用《城乡规划法》,推进全系统学习宣传贯彻《城乡规划法》工作,经研究,决定举办《城乡规划法》局长学习研讨班,学习研讨结束后随即召开局长专题座谈会,交流研究、部署安排推进全系统学习宣传贯彻《城乡规划法》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一)学习研讨班:
  1、设区市、设市城市规划局正、副局长;
  2、设区市、县(市)建设局局长及分管规划、村镇建设的副局长;
  3、设区市城市综合执法局正、副局长。
  (二)专题座谈会:
  设区市规划局、建设局局长。邀请设区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局长参加。
  二、时间
  12月18日报到,12月19日至20日上午学习研讨,20日下午召开局长专题座谈会。各设区市规划局法制科(处)负责汇总本地区规划局参加学习研讨人员名单,设区市建设局法制科(处)负责汇总本地区县(市)建设局参加人员名单,于12月7日前将名单传真报省厅政策法规处。
  三、主要内容
  (一)学习研讨内容:
  1、《城乡规划法》立法背景、重大意义、指导思想、主要制度;
  2、《城乡规划法》的制度设计与《城市规划法》、《村庄与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比较;
  3、城乡规划编制、实施、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相关制度讲解和研讨。
  (二)专题座谈会内容:
  交流各地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城乡规划法》工作情况,研究存在的问题,对后一步学习宣传贯彻工作作出安排。
  四、报到地点
  福州市梅峰宾馆,地址:福建省福州市西环北路62号。电话:0591-87887850
  五、其他
  (一)学习研讨班委托福建省建设行业法制协会具体组织实施,费用依规定收取。
  (二)学习研讨及专题座谈会期间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三)联系人:费宏笋、曾华英,联系电话:0591—87547046 、87616194,传真:0591—87616194。
  附件:参加《城乡规划法》学习研讨班人员回执表

                                 福建省建设厅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原作者:
来 源:福建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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