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省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修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出台,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印发,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 在当前不少的商品房销售中,由于公摊面积较大,实际面积常常超出合同约定面积,使买受人得多付一笔费用。从明年1月1日起,商品房面积的“涨缩水”将不会对消费者的利益造成太大影响,届时,买受人缴费将享受3%的底线,即分摊部分面积超过合同约定面积3%的,买受人可不承担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 今后,商品房交付使用前,除了竣工验收证明和消防验收证明以外,还需保证水、电、煤气、电话等小区配套公共建设、基础设施达到规划设计的要求,否则买受人有权拒绝收房,并可追究相关责任维护自己的权益。 不少市民在购买房屋后,迟迟拿不到产权证明。新版合同还明确约定了商品房出卖人办理房屋产权初始预登记以及将办理产权登记有关资料交付买受人的期限,此举将有效减少因出卖人原因,造成买受人逾期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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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福建装饰装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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