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城函[2007]186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泉州市公用事业局: 修订后的《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9月27日经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学习贯彻好《条例》,增强燃气企业负责人和技术、安全管理人员的法规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强化行业管理,经研究,决定分批对全省燃气企业有关人员进行培训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1、燃气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 2、煤气厂负责人,液化气储配站站长。 二、时间、地点 培训考试分四期进行,每期2天,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1、第一期: 11月26日下午报到,11月27日~11月28日培训、考试。 参加对象:福州、南平、三明、龙岩地区燃气企业法定代表人。 培训地点:武夷山市三菇度假区武夷山酒店。 2、第二期: 11月28日下午报到,11月29日~11月30日培训、考试。 参加对象:厦门、泉州、漳州、宁德、莆田地区燃气企业法定代表人。 培训地点:武夷山市三菇度假区武夷山酒店。 3、第三期: 12月3日下午报到,12月4日~12月5日培训、现场观摩、考试。 参加对象:福州、南平、三明、龙岩地区燃气企业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煤气厂负责人、液化气储配站站长。 培训地点:厦门市湖滨南路音乐岛酒店。 4、第四期: 12月5日下午报到,12月6日~12月7日培训、现场观摩、考试。 参加对象:厦门、泉州、漳州、宁德、莆田地区燃气企业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煤气厂负责人、液化气储配站站长。 培训地点:厦门市湖滨南路音乐岛酒店。 三、培训内容 1、《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 2、燃气行业管理与安全管理要求; 3、燃气企业技术、安全管理实务。 四、其他 1、培训工作委托省城建协会和省建设行业法律协会组织实施,培训收费按有关规定收取,考试不收费。 2、培训结束后对参培人员进行法规知识与安全管理考试,考试合格的按《条例》规定发给培训合格证。 3、请各设区市燃气处、管理站或城建科(公用事业科)组织有关企业报名,并将参培人员名单汇总后于 2007年11月20日前上报省厅城建处; 4、参加培训学习的人员应提交2张近期免冠二寸照片。 5、培训期间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省厅城建处联系人:王伟 电话:0591-87613325;传真:0591-87616855 附件:《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培训班报名表 福建省建设厅 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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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福建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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