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省建设厅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严格依法查处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而非法预售或变相预售、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期房转让等行为,通知明确予以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严禁以放号、内部认购、内部认筹、内部登记、办理“VIP卡”等形式收取定金、诚意金、会员费等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收取费用的必须立即整改,并在通知下发之日起15日内退还购房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必须在10日内开盘售房,逾期未开盘售房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收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同时落实购房实名制,严禁将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通知要求,要实行明码标价预(销)售商品房,严禁以任何形式发布不实价格,炒作房价;要加强房地产广告发布管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要严格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开发企业不得将商品房预(销)售给不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和个人。 通知还要求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商品房预(销)售活动的动态监管,要组织对本地在售或现售商品房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或暴露出的管理薄弱环节,要积极采取措施加以整改,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强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商品房预(销)售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厅房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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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厅房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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