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房[2007]18号 各设区市房管局、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严格依法查处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全省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而非法预售或变相预售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严禁以放号、内部认购、内部认筹、内部登记、办理“VIP卡”等形式收取定金、诚意金、会员费等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无论是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本通知下发之日前以各种形式收取定金、诚意金、会员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立即整改,停止违规行为,并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5日内将向购房人收取的所有各种费用退还,并向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报告清退整改情况;逾期不整改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依法立案进行查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从严查处,直至取消开发企业资质,并向社会曝光,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二、严禁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必须在10日内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开盘售房,逾期未开盘售房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收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可售的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无故拒售,一经发现有拒售行为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房地产管理部门通过媒体、网站等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项目的跟踪管理,对达到预售条件而未申请办理预售许可的,要采取措施督促开发企业及时办理,制止囤积房源的行为。 三、严禁期房转让。落实购房实名制,严禁将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要及时、全面、准确地将商品房基本情况、销售进度、权利状况等预(销)售信息在网上备案系统和销售现场进行公示。对期房转让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同时通过媒体、网站等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 四、实行明码标价预(销)售商品房。严禁以任何形式发布不实价格,炒作房价。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商品房销售地点醒目位置,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楼盘表形式及时如实公布每套商品房面积、售价及已售或未盘的销售状态。委托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要在销售地点醒目位置同时公示销售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及与开发企业订立的委托书。 五、加强房地产广告发布管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广告发布单位要对房地产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必要的审查,杜绝虚假广告和其他违法违规广告。对有房地产虚假广告内容的,要及时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严肃查处。 六、严格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商品房时,开发企业应要求购房业主按照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的规定,提供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个人在境内学习或工作时间超过一年、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以及个人购房用途均为自用或自住的有效证明文件;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借口将商品房预(销)售给不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和个人。 七、加强商品房项目销售监管。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立即组织对本地在售或现售商品房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或暴露出的管理薄弱环节,要积极采取措施加以整改,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要加强对商品房预(销)售活动的动态监管,抓紧建立健全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系统和房地产交易信息公示制度。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证时应当如实准确填报项目情况及楼盘表,同时应确定公建配套施工进度和项目竣工交付时间,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审查时,应现场勘察有关项目工程建设进度。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强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商品房预(销)售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 福建省建设厅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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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福建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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