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人[2007]41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 现将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秘书处《关于第三次内地与香港结构工程师资格互认培训与测试申报工作的通知》(注工结构秘[2007] 6 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申报者必须为中国内地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且取得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后的年限不少于5年; 2.申报者应自愿申请参加资格互认活动。 二、申报材料 1、个人填报《申请参加香港工程师学会法定会员资格互认报名表》(详见附件); 2、所在单位出具推荐意见; 3、学历证明、资格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4、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5、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三、申报时间 2007年9月10—12日向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申报(联系地址:福州市北大路242号省厅建设公寓307室,电话:0591-87615694、87610301)。 四、其他事项 省注册工程师管委会负责本省(含驻闽部属设计单位)所有申报人员的报名资格审定工作。经审查,符合考试条件人员的材料上报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不符合条件人员的材料退回原单位。凡提供虚假材料者,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 附件:《关于第三次内地与香港结构工程师资格互认培训与测试申报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建设厅 二○○七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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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福建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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