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筑[2007]30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版)规费中的劳保费用已包括了工伤保险,为贯彻《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劳社文[2007]254号)文件精神,经会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研究,现将农民工工伤保险从劳保费用中单列计算(调整后的工程造价计算程序详见附件)。农民工工伤保险费,按工程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建设部门测定的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率计算,并作为工程定额测定费和税金的取费基数。编制预算造价和投标报价时,劳保费用相应扣减单列计算的农民工工伤保险费。 各统筹地区农民工工伤保险费测算应根据实际收支情况,并按照以支定收的原则,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建设部门测定本地区工伤保险费率,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每两年浮动一次,实施费率应同时报送省劳动保障厅与省建设厅备案。若各地区测定的工伤保险费率超过《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版)劳保费用中的工伤保险标准,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有关取费标准。 农民工工伤保险具体缴纳办法按闽劳社文[2007]254号文执行。 本通知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调整后的工程造价计算程序表 福建省建设厅 二○○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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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福建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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