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城[2007]31号 各市建设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泉州市公用事业局: 为提高城市供水服务质量,降低供水漏损,促进我省城市供水事业更好发展,根据《物权法》、《城市供水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及《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城市供水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主要原则 城市供水按“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抄表到户”和服务到终端用户的原则实施。“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是抄表到户,理顺城市供用水关系,提高供水服务的有效措施,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抄表到户”的具体实施细则。 终端用户是指与供水企业存在供用水合同关系且已立户安装一个或多个单独计量的贸易结算水表的居民用户、非居民用户或其他用水单位或组织。同一用户须按照不同用水类别分别安装单独计量的贸易结算水表。 二、加快推动城市供水“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建设和改造 1、在城市供水区域(包括二次供水区域)内均应进行“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改造。 2、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供水设施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福建省城镇供水“一户一表”设计、施工、验收规程》,遵循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原则,并经供水企业验收。改造项目应尽可能采用改造工程量少、先进又适宜抄表的技术。 3、各地应根据各城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改造计划,争取在2008年12月底前完成“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改造工作。改造费用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推进水价综合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5]136号)执行。 4、供水企业应按照改造计划组织实施改造工作,各用水户应积极配合。在改造过程中,供水企业应严格按照《计量法》的规定,对用户原有的计量水表进行检定或更换。 三、加强城市供水合同管理和水费抄收工作 1、城市供水企业与终端用户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签订供用水合同。合同中应对供用水形式、类别、用水计量、水费结算和交纳、供用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争议的处理以及其他有关事项进行约定。供用水合同应推行使用建设部发布的《城市供用水合同》示范文本。 2、城市供水企业实施“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抄表到户” 以及承担小区内供水管道的运行、管理、维修、合理漏损所增加的成本费用支出,按财务制度规定计入供水企业经营成本,并按规定由物价部门重新核定水价。 3、小区内的水箱、水池及其配套的水泵、电机等加压设备由业主或委托单位负责运行、管理、维修,并由业主承担相应的费用;开发建设单位未移交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4、城市供水企业根据终端用户用水性质和用水量直接抄表并收取水费。终端用户、用水性质发生变化的,应重新签订供用水合同。 5、小区用水区域内绿化、消防、环境、卫生、管理等所需要的公共用水应单独立户装表计量,供水企业依供用水合同向公共用水申请人直接收取水费。 6、未实施“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改造的用户,应承担原有供水系统总表后的供水设施的运行、管理、漏损及所有相关费用,也可采取其他价格政策和方式促进改造。 福建省建设厅 二○○七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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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福建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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