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工道路秘[200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机构,交通厅(局、委),总政干部部、总后基建营房部,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印发<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8号)的精神和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注工[2007] 7号)的要求,为做好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工作,现将《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考核认定新旧专业补充参照表》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道路工程专业管理委员会 二00七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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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交通职业资格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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