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纪发〔2007〕5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纪委、公安局、监察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近些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我省建设市场全面开放,各种经济主体和社会中介组织通过市场机制参与我省工程建设,为福建的建设和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工程建设领域出现了串通投标的突出问题,一些地方甚至出现黑恶势力以胁迫手段控制交易结果的现象。串通投标违法行为扰乱市场秩序,妨碍公平竞争和资源合理配置,破坏投资环境,诱发商业贿赂,腐蚀党员干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建设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必须坚决打击和有效防范。根据全国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会议、省纪委第二次全会和省政府廉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与要求,现就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关于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打击与防范相结合,统一部署、协调行动,突出重点、讲求实效。通过专项整治工作,使工程建设领域中的串通投标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我省建设市场的规范化、法制化管理得到加强,建设领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得到进一步深化,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组织领导和工作措施 省里成立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省纪委、公安厅、监察厅共同召集,省检察院、法院和省工商局、发改委、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经贸委、信息产业厅等部门参加,负责统筹协调全省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依托在省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要确定分管领导和相应工作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和指导协调本部门、本系统专项整治工作。市、县两级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 专项整治工作从查办案件入手,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和纪律的手段,集中力量查处一批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的违法犯罪案件;同时研究对策,采取措施,形成打击和防范串通投标违法犯罪行为的有效机制,依法规范建设市场交易行为。 (一)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宣传舆论工具,广泛宣传整治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的重要性、紧迫性和有关措施、规定,公布举报电话,动员和鼓励群众积极举报串通投标违法犯罪行为。 (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掌握的案件线索进行认真排查,对串通投标行为应严格依法、依纪查处。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规定,落实各有关部门间的案件移送和协作制度,形成打击和整治合力;违纪的依纪处分,违法的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情节较轻、主动配合的从轻处理,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要严厉惩处,兑现宽严政策,增强整治效果。 (三)通过查办案件,认真分析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的主要特点和规律,进一步研究措施,完善工程建设招投标的制度、办法,强化招投标的行政监管。 三、整治范围和重点 专项整治工作的范围,包括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 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主要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投标中的下列违法犯罪行为: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二)投标人以暴力、威胁、利诱手段阻止其他投标人参与投标,或者控制其他投标人投标; (三)通过挂靠等手段,以多个投标人的名义进行投标,以控制中标价和提高中标几率; (四)接受挂靠,为串通投标行为提供方便; (五)在串通投标中行贿、受贿; (六)其他与串通投标有关的违法行为。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7年6月)。召开省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部署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专项整治工作部署情况;各级、省直各有关部门按照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抄送省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7年7月-11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和本地、本部门的实施方案积极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应摸清情况,迅速立案查处一批案件;省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对各级、各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进行重点检查督促,并适时公布一批典型案件。 (三)总结提高阶段(2007年12月)。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进行工作总结,并建立防范串通投标的有效机制;省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有关情况及成效,向省政府作专门报告;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成果。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和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其作为治理商业贿赂的重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出成效。 (二)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法院要以查办案件为突破口,加大对串通投标犯罪的打击力度,集中力量侦破、起诉和审判一批案件。发改委和工商、建设、交通、水利、经贸、信息产业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监督和管理,依法查处一批串通投标的违法单位和个人,对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要对有关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并对违纪的党员干部给予纪律处分。 (三)严格执法责任制,规范执法行为。对开展建设领域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中领导不力、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其领导责任;对监管不力、敷衍推诿、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包庇、纵容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加大查办案件力度,实行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公安机关要积极会同检察院、法院,共同研究与串通投标犯罪有关的法律适用问题,提高打击成效。 中共福建省纪委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监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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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中共福建省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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