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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7年度全国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http://www.ggyiye.com  2007/6/18  国广一叶


  闽建人[2007]31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人事局、环护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56号)和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7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建注 [2007]5号)精神。2007年度全国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9月22、23日举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1、取得本专业(指环境工程、环境科学、农业建筑环境与能源工程、农业资与环境等专业,下同)或相近专业(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给水排水工程、热能与动力工程、土木工程等专业,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2、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1 年(截止2007年12月31日,下同)。 
    3、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1 年。 
   (二)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1、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2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3 年。 
    2、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3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4 年。 
    3、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4 年;或取得含相近专业 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5 年。 
    4、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4 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5 年 ; 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6 年。 
    5、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6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7 年。 
    6、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8 年。 
   (三) 截止 2002 年 12 月 31 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1、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5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6 年。 
    2、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6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7 年。 
    3、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7 年;或取得含相近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8 年。 
    4、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8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9 年。 
    5、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9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10 年。 
    6、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12 年。 
    7、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15 年。 
    8、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25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30 年。
    (四)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 , 可申请参加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申请人在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设计相关专业实践年限证明。
    台湾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考试的办法另行规定。
   外籍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参加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另行制定。
    二、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2007年9月22日      上午8:00—11:00     专业知识考试(上)
                   上午8:00—12:00     基础考试(上)
                   下午14:00—17:00    专业知识考试(下)
                   下午14:00—18:00    基础考试(下)
2007年9月23日      上午8:00—11:00     专业案例考试(上)
                   下午14:00—17:00    专业案例考试(下)
    三、报名办法和程序
    本次考试报名采用网上报名和现场审核相结合的办法。报考人员均须先登录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网址http://zczx.fjjs.gov.cn,以下简称网上报名系统)进行网上报名,需进行现场审核的报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携带相关材料至所属报名点(详见附件)办理。现场审核由各设区市建设局商人事局、环保局共同组织进行。具体报名程序如下:
    (一)网上报名
    报考人员须于2007年6月20日至7月11日内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报名,并使用A4纸打印《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报名表》经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并在报名表右上方粘贴与本人上传照片同底的近期一寸免冠彩色证件照一张。
    (二)现场审核
    报考人员经网上报名后须于2007年7月9-11日携带以下材料到所属报名点进行现场审核。
    (1)《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
    (2)学历证明(含原件和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4)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环保工程专业设计工作业绩、年限及遵守国家法律、职业道德情况证明》;(可在网上报名系统内下载该表格)。
    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统一为A4纸。
    凡提供虚假材料者,一经发现取消报考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报考,并对所在单位通报批评。
    (三)网上缴费
    报考人员通过资格审核后于7月20日前登录网上报名系统,使用中国建设银行卡(需提前开通网上支付功能)通过网上报名系统内网上缴费功能支付报名费和考务费。根据有关规定,报名费:每人每科10元。考试考务费:基础考试为二科,每科70元,每人140元;专业考试为四科,每科130元,每人520元。
确认报考费用缴纳成功后,报名手续才算全部完成。
    四、考试有关事宜
    (一)全国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参加基础考试合格并按规定达到职业实践年限者,方能报名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全国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为非滚动管理考试,参加基础考试或专业考试的考生应分别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
    (三) 基础考试为闭卷考试,只允许考生使用统一配发的《考试手册》(考后收回),禁止携带其他参考资料。专业知识考试和专业案例考试均为开卷考试,允许考生携带正规出版社出版的各种专业规范、参考书和复习手册。
    (四)考生应考时,应携带2B铅笔、黑色(蓝色)的钢笔或签字笔、圆珠笔;三角板、橡皮和无声、无编程功能的科学计算器。专业考试草稿纸统一配发,考后收回。
    (五)《基础考试》和《专业知识》试卷全部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在《专业案例》考试答卷时,须在试卷和计算机计分答题卡相应的位置填上姓名、准考证号和工作单位。每道案例题都应在试卷上写明试题答案,并在试题答案下面写明本题的主要案例分析或计算过程及结果,同时将所选正确答案用2B铅笔填涂在计算机计分答题卡上。试卷上的答题过程及公式务必书写清楚。
    五、其他事项 
    1、非独立法人的设计单位分院(分公司),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考试,须由总院推荐并签章,方可在分院所在地报考。
    2、各设区市建设局应于7月15日前将报名表及证明材料汇总,报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经省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委会审查后发放准考证。
    3、考试用书
    考试用书可向福建闽建工程建设书店定购,联系电话:0591-87836125。
    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联系地址:福州市北大路242号福建省建设厅建设公寓307室;电话: 0591-87611385、87610301
    附件:2007年度全国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各报名点联系表




             福建省建设厅     福建省人事厅     福建省环境保护局
                                     
                                           二○○七年六月十四日

 


原作者:
来 源:福建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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