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设[2007]11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勘察设计市场,同时为外省勘察设计单位进闽提供优质服务,营造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现就加强外省勘察设计单位进闽备案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外省勘察设计单位(包括在我省的分支机构),在我省承担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的,必须向我厅勘察设计处办理进闽备案手续。 二、办理备案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部、单位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勘察设计乙级以上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二)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福建承接业务备案登记表(可在福建建设信息网www.fjjs.gov.cn或福建省勘察设计协会网www.fjkcsj.com下载); (三)本单位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家部、委介绍信。 三、由于厦门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较多,请厦门市建设局协助通知在厦门的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做好备案工作。 四、2007年7月1日起备案的省外勘察设计单位主要信息情况(包括出图章、注册人员执业章印模以及各专业主要设计人员)将公布在福建建设信息网和福建省勘察设计协会网站。 五、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在我省承接项目后的项目备案仍按省建设厅闽建设[2006]12号文执行。各地建设局在受理项目备案时应先查询该单位经省厅备案有关资料。 六、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积极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外省勘察设计单位进闽备案监管工作,发现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未办理进闽备案的应及时报告省厅设计处。发现印模、字模有作假嫌疑的,可要求设计单位提供证明材料并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七、在我省承担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的外省单位,必须遵守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超范围和越级承担任务,不得利用非法手段承接勘察设计业务,不得为其他单位代审代签和出卖图章,不得将承接的勘察设计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并加强内部管理确保设计质量。凡存在上述违规行为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本通知下发后即开始受理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闽备案手续补办工作。备案材料可通过邮寄报送我厅勘察设计处(邮编:350001,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北大路242号)。 附件: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福建承接业务备案登记表 福建省建设厅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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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福建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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