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严格控制各设区市2008年污染物排放量,并对近4年内污染物减排提出指令性要求。 我省将严格环境准入,对不符合减排要求的项目,不予审批立项,不予批准用地,不得办理环保手续。对未按期分解总量指标、签订总量削减责任书、削减任务不明确和不能按期完成的地方,省里原则上将暂停审批当地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环保手续,暂停安排省级对当地的环保资金补助。
原作者: 来 源:海峡都市报 共有2004位读者阅读过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