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治贿办[2007]4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园林局、公用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 根据省治贿办《关于印发<福建省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检查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治贿发〔2007〕1号)要求,为组织做好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检查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评估内容 在自查自纠阶段检查验收工作的基础上,围绕自查自纠的主要环节,就组织动员、查找问题、分类处理和问题整改等情况,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查自纠工作进行检查评估(详见《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检查评估实施细则》)。 二、检查评估要求 1、检查评估实行单位自评、部门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分级负责,逐级检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对照检查评估细则,对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情况进行自评,同时做好本部门、本系统自查自纠工作的检查评估。厅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5月上旬组织对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查自纠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2、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自评情况向本地区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4月底前将检查评估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厅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并附上自评报告表。省厅在对各地自查自纠工作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形成书面材料上报省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3、对自查自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明确责任主体,认真加以纠正。对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认识不到位、存在畏难情绪的要进一步加强教育引导,增强自觉性和责任感;对开展这项工作不够重视、措施不得力的,要认真督导,促其改正;对敷衍了事、未达到要求的,要严肃批评,限期改正,对其中问题严重、社会反映较大的,要派出人员现场督办;对经检查评估总体工作评估优良或合格、但某个大项或子项工作不到位的,要责令对该项工作进行“补课”;对检查评估不合格或尚未开展自查自纠的,要责令其全面“补课”,决不能留有死角和盲区。 附件: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检查评估实施细则 省建设厅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代)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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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省建设厅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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