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建[2007]18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房管局、公用局: 《福建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监管规定》(闽建建[2005]52号)颁发以来,大部分设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比较重视,开展了专项整治活动和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但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仍然多发,去年以来,全省共发生14起塔吊、井字架、施工电梯的安装、使用安全事故,造成多人死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社会影响较大。其主要原因是部分建筑工地购置的特种设备质量低劣,拆装队伍违章冒险作业,违规超载使用,检测维修保养不到位等,长乐等市、县部分建筑工地特种设备管理混乱,使用淘汰的特种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南平、莆田等地区至今尚未启动特种设备登记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加快特种设备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建筑工地特种设备监督管理,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赋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是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管,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确保施工安全生产的重要管理制度。各地务必要高度重视,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建设部及闽建建[2005]5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落实监管机构,强化责任制,加大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力度,加快推进登记工作,确保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安全。 二、加强特种设备拆装作业监管。从事建筑工地特种设备拆装专业队伍(含省外入闽拆装队伍、生产厂家),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总承包企业自行从事承包项目工程特种设备拆装的,应加强内部管理,组建专业拆装队伍实施拆装。特种设备拆装、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持有《建筑起重机械拆装、操作人员岗位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设备拆装作业时,拆装队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落实安全作业技术交底,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总承包企业专职安全员必须在现场实施安全检查和监督;监理企业应认真查验特种设备拆装队伍资质、资格,严格审核拆装专项施工方案,并对拆装作业过程实行旁站监理。 三、加强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活动监管。从事建筑工地特种设备监督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省厅颁发的检测检验资质,检测人员应持证上岗,并严格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闽建建[2006]59号)和《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检测规程》(DBJ13-67-2005)等有关标准、规定进行检测检验,对出具的检测检验结果、结论负责。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的,还应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站。 对跨区域异地开展特种设备检测检验业务的检测检验机构,各地可实施告知性备案管理。 四、加快特种设备登记工作进程。目前,福州、厦门、漳州等设区市特种设备登记工作总体进展较快,厦门、漳州市还开发了信息系统试行网上登记服务,方便企业。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规范登记程序,加强县、区的督促指导,全面推进特种设备登记工作;尚未启动的地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尽快落实工作机构和工作经费,2007年5月1日前应启动实施这项工作。 (一)认真做好注册登记审核把关工作。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不得注册登记;对使用年限超过省厅《建筑施工垂直运输机械安全技术政策》(闽建科〔2003〕28号)规定要求的,必须具有法定检测检验单位出具的型式检测合格报告,方可注册登记;特种设备租赁企业及使用单位应当对提供的登记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对能够提供符合闽建建[2005]52号文件规定要求的登记材料或有效证明的特种设备,各地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即时予以注册登记。 (二)认真做好现场使用备案登记工作。各地要克服“重注册、轻备案”的倾向,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办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和开展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要求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安装验收合格之日30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省外入闽特种设备未经注册登记的,应当在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使用备案登记。 为确保全省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情况及时向行业公布,资源共享,4月30日前,各设区市、县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机构应将本地区已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进行汇总,并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形式报送省厅工程处。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站要加强施工现场特种设备监督检查,设立举报电话,对施工总承包、监理企业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出租单位出租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拆装队伍、检测检验机构无资质、资格,违章冒险作业、违规检测检验;现场使用未经注册登记、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的,要责令停止安装、检测和使用,并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有关责任单位给予处罚。 对各地开展特种设备专项整治情况,省厅将组织检查、督查。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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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福建省建设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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