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整顿[2007]10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公用局、园林局: 全面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是党中央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出发,为迎接党的十七大顺利召开和2008年北京奥运会成功举办,确保社会稳定作出的重要部署,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根据中联办《关于全面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意见》和建设部《建设系统全面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实施意见》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做好督查督办工作。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提高对深入开展建设系统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做好督查督办和宣传引导工作,认真解决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 1.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采取更有力的措施,切实解决一批难度大、影响大的问题。各部门党政一把手要负总责、亲自抓,领导班子成员要包案负责疑难案件的化解工作。要抽调素质高、能力强、负责任、作风实的干部,深入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一线,倾听上访群众的真实诉求,分析问题症结,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真正把各种不稳定因素排查出来、化解下去,确保建设系统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活动取得实效。 2.要加强对区、县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督查督办,强化工作考核。对工作出色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奖励;对因制度不健全、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得力,导致矛盾纠纷激化升级,引发群体性事件或恶性事件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取消参加建设部、省厅组织或推荐的各种评优评先活动的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3.要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畅通信访渠道,引导上访人通过理性合法方式反映利益诉求。要编印工作简报,及时交流“排查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解决得好”的典型经验,推进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二、集中精力,全面排查问题隐患。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集中利用一个月(4月份)的时间,对进京赴省、越级上访和非正常上访等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矛盾纠纷开展全方位排查。重点是城镇房屋拆迁、房屋买卖租赁、物业管理、房屋质量安全、拖欠工程款、落实私房政策、城乡规划管理、工程招投标等引发的信访突出问题;同时要高度关注并积极排查化解公用事业改革、住房公积金管理中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矛盾和纠纷。 1.认真梳理已经受理的各类来信来访。要抽调专门人员,对今年来已经受理的各类来信来访,包括中央联席办、国家信访局、建设部、省厅交办的信访案件,进行全面梳理、分类,把各种不稳定因素全部纳入视野,不留死角。 2.加强对群众关注、媒体报道较多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分析评估,特别是对《物权法》和拟出台的住房、拆迁、市政公用等与群众关系密切的政策措施、改革方案和建设项目,要全面分析评估,做好预案,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 3.建立规范的信访档案。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要按诱因、发生地点、涉及人数、重点人员、事态发展预测等要素逐件造册登记,建立台帐,并层层分解,落实到人,明确办理时限。 三、分类处理,切实化解矛盾纠纷。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利用半年(5月初至10月底)的时间,集中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要以“事要解决”为核心,坚持实事求是、依法按政策办事,坚持综合治理、标本兼治,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对诉求合理的要解决到位,对要求过高的要教育到位,对无理纠缠的要稳定到位,对触犯法律的要处置到位,切实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1.认真做好信访结案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信访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信访案件结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专门力量、集中时间解决排查出来的信访问题,做好结案息访工作。对法规政策有明确规定、且能够解决的,要落实责任单位,限期解决,尽快息访;对于暂不具备解决条件、但可逐步变通解决的,要列出时间表,做好上访人的工作,取得理解和信任;对于问题已解决又提过高要求的,要做好思想教育和说服解释工作;对于无理缠访、闹访的,要按照《信访条例》“三级终结”程序的规定,尽快结案并做好稳控工作。 2.妥善处理非正常上访。要认真落实中央联席会议《关于继续加强非正常上访处置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对非正常上访中发现的矛盾纠纷,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化解,解疑释惑、疏导情绪,引导上访人员合理反映利益诉求,依法解决矛盾纠纷。对经信访“三级终结”和司法终结后仍坚持过高要求,缠访、闹访的,要依法进行训诫;对以上访为名制造事端、煽动组织闹事的违法人员,要及时收集、固定、移交证据,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3.认真查处违法违规典型案件。要结合正在开展的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等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教育和引导各方市场主体规范经营;对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大案、要案,要依法从严惩处,并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4.建立健全调处、防控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过程中,要加强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群众通过正当渠道反映诉求,不听信谣言,不超越政策、不提过高要求、不参与非法组织的活动,同时要建立对重点人员的防控机制和应急预案,防止发生突发性、大规模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 四、总结经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针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进一步调整完善相关政策,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形成预防和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的长效工作机制。要建立上下互通、信息共享的沟通机制,充分发挥房屋拆迁监管系统的作用,及时沟通拆迁上访和处理情况,避免因答复口径不一,引发新的矛盾纠纷。同时充实信访接待力量,落实首信首访责任制,提高信访接待人员的素质,增强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的责任心,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防止小事拖大、易事拖难,从源头上预防新的矛盾纠纷的产生。 从2007年4月开始,省厅将对上月到国家信访局、建设部、省信访局、省厅上访前三名的设区市进行通报,不定期对上访数量大、增幅大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007年5月1日前将排查结果,11月上旬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情况及查处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件上报省厅信访办,以便汇总上报建设部。联系人:李宏珠,电话:0591-87613785,传真:0591-87546943。 福建省建设厅 二○○七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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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福建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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