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是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行业。劳动保障部和建设部近日联合发出《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明确要求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加快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通知要求,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针对建筑施工企业跨地区施工、流动性大等特点,切实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在生产经营地参保,鼓励各地探索适合建筑业农民工特点的参保方式。 此外,对上一年度工伤费用支出少、工伤发生率低的建筑施工企业,经商建设行政部门同意,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下浮费率档次执行;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建筑施工企业办理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企业出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通知要求,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在审核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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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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