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福州市房管部门获悉,近日福州市房管局制定了《关于减免福州市城区低保人员物业管理费》的实施意见,对在福州市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五城区范围内实施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内居住,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持有《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城区居民的物业管理费实施减免。 根据意见,减免的物业管理费将由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共同承担。每半年由市、区两级财政部门一次性将减免的物业管理费拨付至城区低保人员所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 目前减免工作已经启动,城区低保人员可下载申请表格。然后连同申请报告,交给物业公司,由物业公司具体操办。该意见还对减免办理程序,做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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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东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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