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计[2006]13号 浏览次数:664 各设区市建设局、财政局、地税局: 为鼓励企业拓展省外建筑市场,促进企业诚信品牌建设,推动我省建筑业进一步发展壮大,提高建筑业企业市场竞争能力,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壮大建筑业的若干意见》(闽政[2006]11号),现就扶持建筑业发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激励机制,鼓励企业拓展省外建筑市场,发展壮大建筑业 我省建筑业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03]18号),通过加快改革,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十五”期间,全省建筑业累计实现总产值3214亿元,年均增长速度29%,比“九五”增长162%,全社会建筑业增加值占全省GDP总值近7%;累计上缴税收126亿元,比“九五”增长180%,从业人员120多万人。建筑业已成为我省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和富民产业,在扩大劳动就业、促进城乡建设、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建筑业的扶持力度,为企业拓展省外、境外市场提供政策支持,帮助具有对外经营权的企业积极争取国家有关对外承包工程贷款财政贴息,并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扶持建筑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我省建筑业持续快速发展。对外出经营回注册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占缴纳企业所得税总额一定比例、年度纳税大户、年度纳税总额同比增长幅度较大的企业以及在实施“走出去”战略中开拓建筑市场、带动就业成绩突出,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建筑业企业或企业家进行专项表彰奖励。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奖励政策。 二、规范税收征管,完善征收办法 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精神,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所承包的建筑安装业务,凡取得总承包企业“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不再缴纳营业税。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分包给其他企业的,以总包工程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分包企业的分包工程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到其它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其经营所得,由工商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施工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再重复征收。 要规范核定征收认定标准,从严控制核定征收范围。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实行查账征收;对账证不健全的企业,要督促其建账建制,同时,做好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工作,要根据建筑行业的总体税负和实际盈利水平,并结合企业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核定征收标准,保证核定征收的公平合理。要严格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5]64号)的规定,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范围,严禁不分企业规模大小和财务核算水平搞“一刀切”。 三、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建筑企业改制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计价费[1998]1077号)和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抓紧落实企业改制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国减负[2001]10号)精神,逐项落实企业改制中的收费减免政策,对国家明确免收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停止征收。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专项治理涉及建筑企业收费的通知》(财综[2003]46号)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涉及建筑企业收费管理切实减轻建筑企业负担的通知》(闽财综[2003]100号)精神,严禁向建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禁止各种摊派,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各级财政、税务、建设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合作,主动靠前服务,帮助协调解决建筑业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为建筑业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推动我省建筑业快速健康发展。 福建省建设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原作者:
来 源:福建省建设信息中心
共有2299位读者阅读过此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