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十一五规划精神,为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行业应有的贡献,推动我国住宅装饰装修行业设计和施工水平的不断提高,经征求部分省市建筑装饰协会意见,2006年度继续评选全国住宅装饰装修示范工程奖,以下简称“住宅示范工程奖”。根据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报“住宅示范工程奖”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应当是设计、施工与服务完美结合,符合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要求,体现住宅装饰装修过程中注意节约能源、资源,安全、舒适、节能、环保、功能合理,且具有地方特色和民族文化、艺术品位较高的住宅装饰装修示范工程项目,包括现行各类住宅建筑装饰工程,其它在全国或本地区具有示范作用住宅装饰装修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住宅示范工程奖”由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或委托单位推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或委托单位推荐、审核、评定,并将结果报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备案、复查或重点抽查,并适时表彰。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分配的申报名额进行推荐,同一申报单位申报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一般不超过两个。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五条 申报全国住宅装饰装修示范工程奖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应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和建设部颁布的有关设计和施工标准、规范要求,符合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装饰协会(或住宅装饰装修专业委员会)正式公布的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设计合理,使用功能完善、科学、健康、环保、节水、节能、节电、节材; 2、通过工程施工单位、业主、使用者或物业管理部门的验收,达到优良标准; 3、已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为优秀住宅装饰装修优秀工程且具有示范作用的工程。 第六条 “住宅示范工程奖”的申报范围包括单元居室(含各类户型的居室)、别墅、公寓、平房住宅、传统民居民宅的装饰装修工程。 第七条 下列住宅装饰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1、国内企业在境外施工的住宅装饰工程暂不列入评选范围; 2、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改变主要使用功能,擅自拆改燃气、供暖设施、通讯等配套设施的工程; 3、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4、未通过施工单位、业主、使用者或物业管理部门验收的工程; 5、业主或使用者不同意申报的住宅装饰工程或有投诉争议的工程。 第三章 推荐条件 第八条 被推荐单位应为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或地方建筑装饰协会正式会员企业。 第九条 被推荐单位应为从事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会员施工企业。 第十条 推荐单位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建筑装饰行业协会颁发的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专项资质证书或行业准入许可证。 第十一条 被推荐单位应与业主或使用者签订规范有效的施工合同。 第十二条 被推荐单位在当地应有良好的质量服务诚信信誉,无不良社会反映。 第十三条 被推荐单位应对所申报工程设计的知识产权负责。 第四章 申报程序和资料 第十四条 “住宅示范工程奖”的申报程序: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或委托单位根据自愿原则,组织开展“住宅示范工程奖”的推荐选定工作,并负责“住宅示范工程奖”的申报、评定和建议限期15日公示等工作。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不直接受理申报。 2、根据推荐范围和申报条件,由申报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或委托单位领取申报表(亦可从中国建筑装饰网www.ccd.com.cn下载)并向地方建筑装饰协会申报。 第十五条 “住宅示范工程奖”的申报资料: 1、申报资料总目录(注明各种资料的份数)。 2、《全国住宅装饰装修示范工程奖申报表》。 3、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加盖本单位公章。 4、所申报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合同书复印件一份,加盖本单位公章。 5、住宅装饰装修工程通过验收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加盖本单位公章。 6、设计说明书。 7、与申报工程有关的其它证明文件和材料。 8、反映工程概况和设计意图并附文字说明的设计效果图及相对部位和角度的彩色照片。 9、以上2、6、7、8项申报资料要求做成电子文档(软盘、光盘均可)。 第十六条 申报资料的要求: 1、《推荐申报表》一份,应按《推荐申报表》填表说明认真填写,也可根据样表用A4页双面打印。 2、彩色相片统一为7英寸规格,并用相应规格厚度的相册保护,单独成册,不得与其它资料混订。封页标注申报推荐工程名称、类别、申报推荐单位。 3、其它所有申报材料应统一装订成册,A4幅面大小,封页标注申报工程名称、类别、申报单位。 4、软盘、光盘需存放在包装盒内,并在包装盒上标注申报工程设计名称及申报推荐单位。 5、所有申报推荐单位应统一用相应大小规格的方形塑料文件盒包装,并在文件盒上标注申报推荐工程设计名称及申报推荐单位。 第五章 评 审 第十七条 评审是评选工作的重要环节。为了保证申报示范工程的全国水平,评审包括公示、推荐、抽查、终审和备案五个阶段。 第十八条 初评及推荐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住宅装饰装修委员会)或委托单位负责,初评及推荐单位应对所推荐工程设计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为确保各地推荐的住宅装饰装修示范工程的全国水平,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将视情况适时组织专家对推荐的申报工程进行重点抽查。 第二十条 “住宅示范工程奖”的初审推荐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住宅委)或委托单位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委员会由业内知名专家组成,确定入选推荐名单,并在当地公示15日后,如无异议,报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资料及所了解掌握的工程情况,确定最终推荐的示范工程奖名单,并将结果及相关资料报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备案。 第六章 表 彰 第二十二条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在2006年年底召开的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住宅委员会成立大会上颁奖,向荣获“住宅示范工程奖”的企业,授予“全国住宅装饰装修行业示范工程奖”奖牌和获奖证书,并通报表彰。 第二十三条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将与全国知名网站联合开辟专栏介绍荣获“住宅示范工程奖”的工程,并对获奖工程及单位进行全国范围的推介。 第七章 纪 律 第二十四条 参加“住宅示范工程奖”评审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严格按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关于评奖纪律和接待标准办事,各地建筑装饰协会要支持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消相应的资格,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申报推荐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撤消申报资格,直至取消获奖资格。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住宅示范工程奖”奖杯和证书,违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参加评审费用另行通知。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住宅装饰装修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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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上海市装饰行业协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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