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不少地方建设单位或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将建筑工程附(结)建式人防工程设计指定发包给具有人防设计资质的设计院设计,影响了整个工程设计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293号令)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3号),省建设厅就建筑工程附(结)建式人防工程设计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建筑工程附(结)建式人防工程属建筑工程主体部分,应由建筑工程主体设计单位设计,发包人不得将其独立发包给其他的设计单位。主体设计单位可以与具有人防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联合进行附(结)建式人防工程的设计。 二、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及其所属部门不得限定发包单位将建筑工程附(结)建式人防工程发包给指定的设计单位。 三、有关部门应向建设、设计单位公布或告知人防工程防常规武器和防核武器的设计抗力级别。 四、取得建筑工程设计资质的,可以承担附(结)建式人防工程设计(即民用建筑工程和一般工业建筑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建筑附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所包含的人防专业设计)。取得建筑(限人防工程)资质的只能承担单建式人防工程设计。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八条对违法进行分包和指定设计单位等行为均作出明确的处罚规定,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建筑法》,严肃查处违法分包等行为,确保勘察设计市场健康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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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福建建设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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