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科[2006]30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房管局、规划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237号)转发给你们。该《办法》第七条明确将“建筑物供热、采暖和制冷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重点扶持太阳能、地热能等在建筑物中的推广应用”列入资金扶持重点。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可再生能源法》,积极引导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争取专项资金的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在建筑物设计和施工中,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备条件。 福建省建设厅 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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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福建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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