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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
http://www.ggyiye.com  2006/6/1  国广一叶


 闽建筑[2006]2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建市[2006]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政府和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要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从构建诚信政府、和谐社会和对人民负责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危害性,严格执行《通知》,把《通知》有关要求落到实处。
    二、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方式的改革,积极推行“代建制”,防止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算或带资承包建设,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各级发展改革及有关审批部门,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要求,切实把好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关,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建设条件不具备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对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单位,应对该单位新建项目审批和资金安排给予制约。
    三、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开展招投标活动,招标工作必须按经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招标方案开展。在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签订后的7日内,必须按工程项目招投标行政监管职责分工,将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报相应的行政监管部门备案。
    各级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监管部门,对《通知》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要认真审查是否将带资承包作为招投标条件或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对违反《通知》规定的行为,要责令限期改正,并记录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不良行为。
    严禁政府投资项目的承发包双方签订“阴阳”工程承包合同或补充条款,已经签订的“阴阳”工程承包合同或补充条款一律无效,并以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为准。
    四、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批准的项目投资概算、预算、建设标准和建设规模委托设计和组织建设。对超投资、超标准、超规模委托设计的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单位应予拒绝。因技术、地质等原因,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以建设单位签署确认,并按有关规定报批。设计变更增加投资累计达到批准项目预算3%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项目审批部门及预算审批部门备案;累计增加投资达到批准项目预算5%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经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现场签证增加投资累计达到批准项目预算2%的,需报经项目审批部门审查确认。未获批准的,不得实施;已经实施的,项目审批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责任。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增加的投资原则上由建设单位在总投资中调剂解决。
    五、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或出资部门和单位,要按承诺的出资额安排年度投资计划并按规定及时到位资金,保证工程建设需要。
    未按承诺的出资额安排年度投资计划并未按规定及时到位资金的,有关单位可以报请投资或出资部门和单位的同级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责成投资或出资部门和单位履行承诺。
    六、政府投资项目在申请施工许可证前必须保证建设资金按一定比例到位,其中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施工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工程预付款应按《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规定执行。
    政府投资项目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时,应提供满足上述要求的资金到位证明和有关凭证,以及清理拖欠工程款部门的无拖欠证明。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或不予批准开工报告。违反规定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七、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按规定需要财政部门审核预算、竣工决(结)算的,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竣工结算的审核,在核定项目预算时必须同时核实建设资金来源。资金来源不落实的项目,暂缓批复下达项目预算和资金。建设过程中督促各项资金及时到位,督促发承包双方严格执行财建[2004]369号文及有关规定签订施工合同和工程价款结算。
    依法招标的工程项目应根据中标价所签订的合同价和变更部分进行竣工决(结)算。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提交施工单位已按合同收到工程款和已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书面证明,否则不予备案;未按规定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产权管理机关不予办理产权证。
    八、各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情况的动态跟踪监督管理,对政府投资项目是否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情况进行稽察、检查,对违反《通知》规定和本通知的行为,要依法查处、记录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不良行为,同时将有关情况向该项目的审批、监管、纪检和投资、出资等部门通报,共同采取措施制止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行为。



                                                福建省建设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

 


原作者:
来 源: 福建省建设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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