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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装饰工程投标提请注意的几个问题-黄白
http://www.ggyiye.com 2006/4/10 国广一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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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15日北京市建委招标办组织全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在人民大学世纪馆进行一年一度的业务学习。我作了一些笔记。结合自己的业务实践,整理出学习笔记,供装饰企业投标参考。 一、当前全国的招投标动态 据北京市建委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管理中心的有关专家对全国的调研,目前全国各地招投标管理机构主要是抓政府财政拨款的工程,而非国有投资的工程已经大幅度放开放宽,且不再纳入政府控制的招投标范围。 从发达国家情况来看,政府财政拨款的工程完全纳入政府采购中,而非政府投资的工程则完全由市场决定。 现在全国的“围标”现象十分普遍,招投标机构很难给予解决。问题出在我国现行的“最低价法”与国际上的不一样,国际上是取“三标”(前三名)。我国的最低价法“缺乏技术准备”,如今是困难重重,步履艰难。 北京市建委,不提倡“最低价法”。北京政府采购中,现已不采取“最低价法”。 二、应格外重视重大偏差 2001年7月5日,建设部等七部委共同发布了第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简称“七部委12号令”,对我国招投标工作影响甚大。 其中,第三章第二十五条,是专门论述“重大偏差”的,共7条。 我们平常所说的“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就是指的这7条。这是现在评标工作的“重中之重”——判定废标的充分必要条件,因此,应引起装饰企业特别的重视。 七部委12号令所列的7条重大偏差是: 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2.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3.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4.明显不符合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5.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6.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7.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此外,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不久前,我参加了北京市通州区某工程的施工评标,其招标文件比较能说明以上问题。兹罗列如下。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视为无效(即废标):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即盖章无签字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凡投标的内容属实质性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按规定予以拒绝的; 6.凡投标的报价总金额超过备案标底价+3%(不含)以上; 7.投标单位的投标行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8.施工组织设计部分不符合暗标要求的。 以上8条既有属于重大偏差的,也有属于细微偏差的。 在评标实践中,不少装饰企业在标书开宗明义的“编制依据”中,就有“明显不符合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要求”的重大偏差。 避免“明显不符合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要求”重大偏差的比较关键的“编制依据”是: 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2001年11月1日建设部(建标[2001]221号) 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 1995年3月29日建设部(建标[1995]181号) 3.《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2005年4月15日建设部公告第328号 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2001年11月26日建设部(建标[2001]263号) 5.《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2005年6月7日建设部(建办[2005]89号) 6.《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23日建设部令第139号如2006年1月5日在北京参加一政府采购工程评标,一企业竟没有“编制依据”,属于“重大偏差”,结果被淘汰出局。 又如,我曾于2005年12月29日在北京参加一工程评标,一企业竟在开工日期上写明“2006年12月26日”,且在另一处施工组织措施中再次明确。这里正在评标,而该企业已于三天前开工了,属于“重大偏差”,结果被淘汰出局。 三、不能忽略细微偏差 所谓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的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正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细微偏差要注意的是: 一是不能超出投标范围,即不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如报价; 二是属于细微偏差的如:书写、计算错误、错别字,分价有误以总价为准,小写有误以大写为准; 三是投标人不应该提出要约以外的要求、承诺等; 四是三个细微偏差可构成一个重大偏差,要求投标人给予补正、置疑、澄清。 评标总的原则是:以招标文件为准。 以上情况均要在评标报告中反映。如在评标中有分歧,应采取无记名的投票,少数服从多数。少数意见一定要记录在案,并由持该意见者签字。 四、评标程序、方法及说明 评标委员会与评标 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成员组成详见评标办法。 2.开标结束后,开始评标,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 评标过程的保密 1.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1.开标后,经招标人审查符合本须知第25条有关规定的投标文件,才能提交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2.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首先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纠正这些显著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3.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 1.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合成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合成金额为准,但单价合成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2.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并且其投标担保也将被没收,并不影响评标工作。 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 1.评标的内容 (1)评标的内容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投标报价。 (2)上述工作由评标委员会成员负责评审后写出评审意见,并签名。 2.评标规定及程序的重大偏差或三个以上细微偏差的。 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书中的施工组织设计内容有疑问的部分,可以向投标单位质询并要求该投标单位做出书面澄清,但不得对投标文件做实质性的修改。质询工作应当由全体评委参加。对于实质性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评标委员会有权予以拒绝。质询工作应做书面记录,招标单位代表、评标委员会成员及投标单位应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4.当投标单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等要求报送投标文件后,评标委员会按照本办法,对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评标,并汇总计算出投标人的得分。 5.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情况写出评标报告,报送招标单位。招标单位按照本办法,确定中标单位。 6.投标单位对招标单位评标结果有疑义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单位会同通州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 五、评标办法 1.标办法评分标准总分值为100分。如其中:技术标占40分,经济标占60分。 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2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3.评标的内容(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完成): (1)技术标评标的内容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文件响应程度的评分。 (2)经济标评标的内容应包括:投标报价的评分。 4.技术标主要评分方法及有关说明 (1)技术标的评标说明 (2)对招标文件响应程度 评定的内容包括:是否承诺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以及响应的程度等,其中招标文件要求的工期被合理地提前的,投标工期属于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施工组织设计 评定的内容包括:工期、质量保证措施;现场施工平面布置;重点、难点部分施工控制措施;安全、文明施工及环保措施;分包计划和对分包队伍的管理措施;劳动力、材料及机械组织计划等。 经济标的评标说明 1.投标人的投标符合本招标工程招标文件的规定,无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非评标委员会按规定予以拒绝的,视为通过符合性与完整性评审的有效报价。 2.凡按本工程招标文件和本评标办法规定,由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予以拒绝的投标报价,不得参与后续项目的评分。 3.依据招标人拦标价确定有效投标报价的范围: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在招标人标底上限(标底+3%)(含)以内的,视为有效投标报价,超出规定上限的投标无效,将予剔除,不得参与计算“基准价”以及后续项目的评分。 当有效投标报价的投标人不足3家时,依据七部委12号令,因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4.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1)基准价:有效投标价4家以上(含4家)的确定方法去掉一家最高的和一家最低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数×60+甲方标底×40%。 (2)基准价:有效投标价低于4家(不含4家)的确定方法有效报价低于4家时取4家的算术平均数×60%+甲方标底×40%。 评定的内容包括:是否承诺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以及响应的程度等,其中招标文件要求的工期被合理地提前的,投标工期属于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六、几项注意 一是有效标少于3家的,北京市建委招标办的意见是:继续评审——有法律依据。最后一家是否属于当然中标者,也不一定,在继续评审中判定。 二是禁止评标中采取“分标到户,数据传抄”。 三是评委会无权修改招标文件中的任何条款——招标文件不能改变。 四是招标文件总则如与细则有矛盾,应按总则办。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人进行置疑,澄清后可继续评标,否则应暂停或向招标管理部门请示。 五是评标专家是精英队伍,应保持自己的身份,自重自爱,谦虚谨慎,互相帮助,习惯并善于在集体中发挥个人作用。 七、中标设计不能接着竟标施工 2003年3月8日国家计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国家民用航空总局七部委令第30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简称:“七部委30号令”,其中第35条规定:“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项目的施工投标。” 此条规定中标设计、投标施工,二者必择其一,文件目的是想有利于设计和施工专业化的发展和投标的公正公平公开,但实际上是为了避免一家装饰企业中标设计后再投施工标。因我国的装饰企业均为设计施工二合一经营体制,这条规定对装饰行业影响很大,故装饰企业对此条意见非常强烈。 2004年12月30日,福建省建设厅发布《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闽建筑[2004]8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装修、幕墙等专项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分开招标的,允许有相应施工资质的设计中标单位参加施工投标。”福建省建设厅的这个文件符合装饰行业发展的实际需求,开了个好头。 随着资质二合一的改革——“建筑装饰、幕墙、消防、智能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标准”,将会取消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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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中国建筑装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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