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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2006年工程技术人员土建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预通知
http://www.ggyiye.com  2006/3/23  国广一叶


                          闽建人〔2006〕26号                  
 
各有关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公用局、园林局:
  2006年省工程技术人员土建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会拟于今年11月份召开。为了做好报送评审材料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预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对象
  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含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从事建筑、建筑结构、岩土工程、施工技术与管理、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工程检测、工程造价管理、建筑设备与电气、给排水、暖通、施工图审查、建筑装饰装修、城乡规划设计、市政工程、园林绿化、环卫、燃气、城乡建设管理等专业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和闽人发[2002]154号、[2004]144号、[2004]]145号文(可查阅福建建设信息http://www.fjjs.gov.cn)规定的申报条件者,均可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
  二、任职年限限定
  任职年限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06年12月31日。
  三、申报人员应报送材料
  1、所在设区市或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职改办委托评审函一份。
  2、《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明表》(见附表)一式三十份,一律用A3型纸打印(不要装订、不要折叠)。 
  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三份,复印件无效。
  4、任现职以来近5个年度专业技术工作考核登记表复印件各一份。
  5、专业技术代表作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复印件不体现作者单位与作者姓名(含英汉文),不盖章。
  6、任现职以来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有效凭证(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一份。
  7、有关学历、学位证书、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及聘书复印件一份。
  8、能反映本人在专业技术水平、业绩、贡献的设计图纸或获奖证书、奖状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各一份。
  9、按闽人发[2004]145号文规定有职称外语要求的,须提供外语成绩证书复印件一份或免试审批表原件一份。
  10、破格申报者应另提供符合破格申报条件的论文原件及获奖证书、有关科技成果等证明文件、材料的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
  四、申报材料的有关要求
  1、选优申报者,应符合闽职改字[1995]24号文件规定,并在简明表和委托评审函上注明,同时附身份证复印件1份。
  2、省属单位和设区市市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应至少提交1篇在正式出版发行的省级刊物或大学本科学校主办的学术刊物(均需由CN或ISSN刊号,不含增刊)上发表独立撰写的论文。县属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提交1篇独立撰写但具有相当水平、未发表的论文或专业技术总结作为代表作。代表作必须是任现职后本人撰写的,代表作的内容必须与申报专业及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一致,内容涉及到的工程必须是建成或已实施的。
  3、企业单位、设区市及下属事业单位和省属事业单位1979年12月31日前进入大中专院校(含职业学校)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外语不作必备条件,其他人员均需通过全国统一组织的外语考试。
  4、凡申报材料(除代表作外)的复印件均需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评审材料须经设区市或厅(局、总公司)职改办审核,并在评审表“呈报单位意见栏”签注推荐意见。
  5、评审材料应按第三条的材料顺序归类整理,附上材料清单装入材料袋,并在材料袋正面贴上申报者姓名、所在单位、委托单位、申报级别及专业,联系地址、邮编、电话。破格申报者应在材料袋右上角注明“破格”,并在简明表备注栏注明符合破格晋升条件的具体条款的条目。
  五、其他要求
  1、加强宣传、做好引导。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政策宣传,以便本部门、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了解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政策规定,要鼓励符合申报条件人员及时申报,引导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符合申报条件人员向社会化评审渠道申报,对已获得非社会化评审通过的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如省工商联或原乡镇企业局评审的高工)人员也可继续申报。
  2、严格把关,做好服务。在申报准备阶段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与省建设厅职改办联系沟通(联系电话:0591-87532201),主动做好有关政策规定咨询服务工作,确保申报材料的准确、齐全。同时对所属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材料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无误。
  3、尽快准备,按时申报。省建设厅职改办受理申报材料时间拟定2006年8月中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请各部门、各单位及时通知申报人员尽快做好评审材料的收集整理,需要发表文章的应尽早报送符合规定要求的刊物发表,做好申报前期准备工作,确保按时报送评审材料。

                                                          福建省建设厅
                                                     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原作者:
来 源:福建建设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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